淡江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87.10.28 87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88.05.14 87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5.30 8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30 9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1.05 9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05 93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0.19 94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5 9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12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1 淡江大學第 7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7.22 臺教師(二)字第 1030106249 號函核定
103.07.30 處秘法字第1030000046號函公布
105.11.04 第7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2 校秘字第1050011517號函公布
106.02.08 臺教師(二)字第1060017493號函核定
110.06.11 第8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7.13 臺教師(二)字第1100086401號函核定
110.09.03 處秘法字第1100000035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訂定之。
第二章 教育學程名額、資格
第二條 本校教育學程每學年甄選師資生名額依教育部之核定。
第三條 學生欲完成修習或採認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經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
格。甄選資格及程序依「淡江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四條 師資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
程、教育實踐課程及中學實地學習課程,至少二十八學分,須依照「淡江大學培育中等
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
學分數。
中學實地學習課程:必修零學分,至少五十四小時,其實施依「淡江大學師資培育
中心中學實地學習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規定,依本校學生選課規則辦理。
第五條 師資生除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外,仍須符合「淡江大學中等學校各任
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中專門課程科目與
學分數之規定。
第六條 本校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
程),且成績及格,得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申請「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七條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以學期計,至少四學期,
不含寒暑期修課),且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第八條 已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之教師,經教育學程
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經學分抵免或採認後,其修業期程自甄選通過後起算至少應
達一年(以學期計至少二學期,不含寒暑期修課),且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前項師資生修畢中等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無須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及參
加教師資格考試,並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始得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
書。
第九條 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經師資培育中心同意得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不含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其後經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後得依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要
點申請學分抵免或採認,但最多不得超過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四分之
一。其修業期程自經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以學期計至少三學期,不
含寒暑期修課),且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第十條 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累計達四科者,應
予註銷修習資格,且本校不再辦理缺額遞補。
第十一條 師資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惟其
最長修業年限仍應依「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
數。但修習之學分數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依主修系所規定採認計入畢業應修學
分數內,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三條 本(他)校師資生跨校選修他(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時,應確認兩校均
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師資類科,且跨校選修課程應以相同師資類科為限,並應經
本校及他校同意後,始可依兩校校際選、修課相關規定辦理選、修課。
第十四條 本校師資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他校同意後,依本校學生校際選課辦法
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師資培育中心及相關單位審核通過者,其跨校修習之課程依本
辦法、本校學則及學生校際選課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認、抵免等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符合抵免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資格者,應依「淡江大學教育學
程學分抵免要點」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學分抵免。
第十六條 已畢業師資生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有學分不足或特殊
狀況需補修時,得依「淡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辦理。
本校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抵免以申請日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
定依據。
本校畢業師資生至他校隨班附讀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須先提出申請並
經師資培育中心審查通過後,方准予修習及採認。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七條 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繳交之學分費依本校學生學雜費「教育
學程課程」收費標準繳交。
修習半年全時「中等學校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二學分費用。
第十八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六章 錄取資格之移轉與註銷
第十九條 移轉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定如下:
一、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應屆畢業而於本校升學者,經師資培
育中心審核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二、凡本校師資生因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考上他校研究所,經確認他校有經
教育部核准之相同師資類別與學科,經本校與轉入學校之同意,得依兩校相
關規定辦理師資生資格移轉,至他校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本校不
再辦理缺額遞補。
三、已具他校教育學程資格之師資生,因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之碩、
博士班者,且本校有經教育部核准之相同師資類別與學科,經本校與轉出學
校之同意,得依兩校相關規定辦理師資生資格移轉,至本校繼續修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並由本校輔導修課。
四、依前款規定移轉資格進入本校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於原校
具師資生資格之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
算,惟仍應依第七條規定修足期程。
五、不同師資類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不得辦理資格移轉。
第二十條 師資生凡有行為不檢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九、十條者或患有精神疾病經合格
醫師證明者,並經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
決議不適宜繼續修習教育學程者,應予註銷修習資格,本校不再辦理缺額遞補。
第二十一條 師資生因故無法修習或欲中止修習者,應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註銷。
第二十二條 師資生已辦理註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當學期所選課程應依本校加退選作業規
定辦理,之前所修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規定採認,計入畢業應修學
分數。
第七章 教育實習
第二十三條 師資生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其資格審核,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
行細則、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及「淡江
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半年教育實習之申請時間由師資培育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學分以及研究所規
定之課程後,於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經研究所、指導教授及師資培育中心同意後,
得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本校 107 學年度(含)之後通過甄選之師資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校審核
通過後,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始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教師資格考
試者,始得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者,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前項畢業應修學分不包括論文學
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相關法令、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及教育
部相關函釋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淡江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87.05.13 8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89.05.30 8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5.15 9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1.05 9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5.12 94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5 9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12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17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0990218464號函核定
103.05.14 102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7.29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107364號函備查
108.10.23 10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2.06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80167429號函備查
110.05.21 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8.06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00098433號函備查
一、為培育國家未來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健全師資人才之目標,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辦法」與「淡江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訂定「淡江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選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公平、公正、公開甄選校內優良學生修習之。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 凡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之學生,其學系(含輔系、雙主修)屬於本校培育任教科目
之相關學系,其申請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排名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或申請時歷
年學業成績平均排名達全班或該系全年級前百分之五十,且各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
或甲等以上者,得申請之。
(二) 凡本校研究所在學學生,其申請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各學
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或甲等以上者,得申請之。
如研究所學生之大學或研究所非未來任教學科,須取得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三、甄選錄取人數依教育部核定培育名額辦理,甄選作業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
四、凡本校符合教育學程申請資格之學生,可申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並依以下程
序參加甄選:
(一) 初審:由各系所就申請學生之具體優良表現(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優異、曾任班級或
服務性社團幹部、其他社會服務工作、操行成績、學業成績),依每年核定名額進行審
驗,通過後始得參加複審。
(二) 複審: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召集中心教師組成「教育學程學生甄審小組」,對於
初審通過之學生進行複審,複審條件包括:
1. 人格測驗:評估申請學生之人格特質與從事教職之適切度,評分等級分為「不適合」、
「可考慮」、「適合」三種,達「可考慮」以上之等級者為通過。
2. 小論文:評估申請學生之語文表達與邏輯思考能力,評分等級分為 1、2、3、4、5 五
種,達 3 以上之等級者為通過。
3. 面試:評估申請學生之口語表達能力,評分等級分為「不接受」、「可考慮」、「接
受」三種,達「可考慮」以上之等級者為通過。
(三) 決審:由本校教育學院院長召集各系所及相關單位主管組成「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委員
會」,對於複審通過(人格測驗、小論文及面試皆通過)之學生於教育部規定修習名
額內者為正取生,餘擇優錄取二十名為為備取生,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計算後成績如同分者,依序以人格測驗、小論文之成績擇優錄取。
五、參加教育學程甄選之原住民籍學生,其錄取標準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
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六、依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參加教育學程甄選之偏遠地區學生
之錄取標準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應保留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名
額之百分之四。但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未達核定師資生名額之百分之四者,不在此限。
七、錄取名單經「教育學程學生甄選委員會」決審通過,並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告。錄取學生
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備
取生遞補期限至甄選學年度次學期加退選課程結束日止。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
同。
中等學校師資職前專門課程
※ 專門課程
本校學生申請甄選修讀中等學校教育學程後,必須選擇一任教學科(如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等)之專門課程,並依規定修畢該科專門課程(見各科對照表);任教科目必須為適合培育之相關系、研究所(含輔系、雙主修)之學生始得提出申請。大學應屆畢業生於修畢任教專門課程時即可提出未來任教學科之專門課程證明書之申請。註:部分課程因本校未開設,需透過校際選課方式修習。
※ 加科登記第二專長之教師證書
已取得第一張中學合格教師證書者,且修畢另一任教學科(領域、群科)科目及學分(即第二專長),且符合本校規劃之專門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者, 即可申請製作第二專長任教學科之專門課程證明書,製妥後即可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加科(加領域、主修專長)登記另一專長之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