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友會簡介

系友會組織章程: 

95.4.30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名  稱:「淡江大學數學系系友會」。

第 二 條 會  址:新北市淡水區淡江大學數學系。

第 三 條 宗  旨:協助本系發展,聯絡系友情誼。

第 四 條 會  員:本系、所畢(肄)業生或曾於本系、所任教之專兼任教師。

第 五 條 會  期:本會每年召開壹次定期會員大會。

第 六 條 理  事: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選舉理事十五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依本會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執行職務;並得設候補理事五人。

第 七 條 常務理事: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任期三年,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 八 條 會  長:本會設會長乙人,由全體理事於常務理事中推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壹次,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監  事: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選舉監事五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察本會各項事務。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負責統籌監事會會務。

第 十 條 榮譽顧問:凡本會會員或榮譽會員,對本系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聘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或顧問,列席理事會。

第十一條 職  給:本會服務人員、及理監事等,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經  費: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等。(會費金額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十三條 會  計:本會經費之收支狀況,由理事會於系友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 決  議:系友大會之決議,原則上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惟,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則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系友大會決議修正之。

第十六條 本章程之訂定及修正,經系友大會通過後實施。